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经营主体实名登记,是规范经营主体登记管理秩序、防范和查处冒名登记违法行为、加快构建诚信守法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保障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1.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自然人申办登记业务的,使用“随申办”APP“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上海)”应用程序在线进行实名验证(具体操作详见↓)。
从移动端各大应用商店市场下载安装“随申办”APP应用,根据系统提示,完成“随申办”APP用户注册并登录。
搜索框中输入并查询“登记注册身份验证”应用,进入“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上海)”应用服务。
人脸识别通过后,进入左图所示历史验证记录页面,您可以查看本人历次身份验证记录。点击每条记录的查看详情按钮,可进入右图所示验证记录详情页。其中:
验证记录 “未使用”:表示该验证记录在业务有效期内(自验证成功之日起20个自然日),且未办理相应登记注册业务,可以用于业务办理;
验证记录 “已失效”:表示该验证记录已超过业务有效期(自验证成功之日起20个自然日),且未办理相应登记注册业务。
点击“创建新验证”,进入页面并填写拟办理登记业务信息并开始身份验证。其中:
“经营主体信息”请填写拟办理登记注册业务的经营主体信息,包括业务类型(如: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形,请根据菜单选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设立、注销登记的无需填写;
“业务身份”请填写您在本次登记业务中的身份(如股东、法定代表人等,请根据菜单选择)。如您在本次登记注册业务中有多重身份的,如既担任股东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选择一种身份即可。
根据系统提示,完成人脸识别,确认验证信息。验证成功即完成本次身份验证。您可以在历史验证记录查询中看到本次验证的详细信息。
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验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或者提交经依法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文件,公证文件需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相关身份信息、标明办理的具体登记业务内容。
2. 持外国(地区)护照、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其申办外商投资经营主体登记时,投资者身份认证材料按照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执行。
持有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作为股东、出资人等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验证经营主体身份(具体操作详见《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系统使用指南(经营主体)》)。
3. 外国(地区)投资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按照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执行。
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以全程网办方式办理登记业务时,根据系统提示完成电子签名的(具体操作详见《电子签名使用指南》),即视为完成实名验证。
自然人使用“随申办”APP“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上海)”应用程序、非自然人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完成实名验证并通过线下窗口申办登记业务的,业务办理有效期为验证通过后的20个自然日,请于有效期内申办相关登记注册业务。
原标题:《【为企服务】1月1日起本市启用新版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系统!附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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